近日,在云南省公務員考試過程中,2137名進入了面試名單的考生因未能及時上網確認而與面試失之交臂。考生指責官方未對上網確認這一新規(guī)予以強調,而省公務員局則認為已履行必要義務。
隨著公務員考試的不斷升溫,越來越多的人加入了公務員考試的大軍,一些人更是常年征戰(zhàn)于此。由于國考及各地公務員考試信息發(fā)布方式并不統(tǒng)一,因此相關糾紛日益增多。今年5月在馬鞍山就曾發(fā)生過一起類似的通過網絡公布復審通知,致使41名考生錯過面試的事件。相比之下,此次因云南公務員考試新規(guī)而受影響的考生則更多。在這種情況下,如何解讀招考機關的信息披露和通知義務就成為理解上述新聞事件的關鍵所在。
我國公務員法對公務員的權利義務,以及錄用、考核、獎懲等各方面進行了詳細規(guī)定。其中,第26條第1款規(guī)定,“錄用公務員,應當發(fā)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應當載明招考的職位、名額、報考資格條件、報考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以及其他報考須知事項?!边@一條明確規(guī)定了招考機關的法定信息披露義務。其第2款又規(guī)定,“招錄機關應當采取措施,便利公民報考?!笨梢姡瑢⒐珓諉T招考公告、指南及相關配套措施制度化和穩(wěn)定化,并盡量為考生提供便利的措施是招考機關的法定義務。問題的核心在于對“便利”二字的理解上。哪些措施屬于方便和有利考生報考的措施?招考機關是否繃上了便利考生的這根弦呢?
我們不妨來看一下這兩起事件中招考機關的行為:發(fā)布考試信息和面試通知的網站不一致,或是考生報考和發(fā)布面試確認通知的網站不一致,并且均未對考生進行面試信息的電話通知。招考機關履行法定信息披露和通知義務的行為顯然未能充分體現便利考生這一宗旨,事后未檢討其過失,而是為自己辯解和推卸責任更是有違義務和責任相統(tǒng)一的基本法理。
有比較才有鑒別,對于面試確認和通知這一核心環(huán)節(jié),國考及一些地方招考機關均在其網站上發(fā)布了明確的面試通知,規(guī)定考生應通過電子郵件或來電的方式進一步確認是否參加面試,有些招考機關還親自打電話對考生是否參加面試進行逐一確認。這些措施雖不同程度地增加了招考機關的工作量,但均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盡管在考試過程中,考生也應為自己沒有盡到必要的謹慎、仔細閱讀招考公告等承擔一定責任,然而,如果招考機關履行披露和通知義務的措施到位,完全可以減少和避免考生的上述疏漏。這里要深究的是招考機關在依法行政和服務行政方面還有哪些值得改進的地方。招考機關作為國家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履行公共服務職能,在其提供服務時,對自己的定位至關重要。究竟是把自己的利益擺在第一位,還是將服務對象的利益擺在第一位,這不僅是一個利益選擇問題,更體現了行政機關的服務態(tài)度問題。
招考機關從事的是公共服務行業(yè),較之商業(yè)服務行業(yè)其行為的作用面更為廣泛、影響程度也更為深刻。以公務員招考為例,如果招考機關能將考生視為上帝,實行換位思考,急考生之所急,想考生之所想,那么相關措施是否能更為合理和人性化呢?由此不僅能改善與考生之間居高臨下的關系,為考生提供更加公平、充分的競爭環(huán)境,從而也能更好地實現公務員考試發(fā)現和選拔千里馬的目的。